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办公桌的实质性条款具有明显的品牌倾向性,且不符合常理,造成不平等竞争。经采购人核实,该条款存在笔误。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澄清。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开标当日,供应商A、B、C、D参与该项目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C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称其对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已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暂停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仍继续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已影响到中标结果,因此质疑中标结果不合法,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经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复核,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B、C、D均符合招标文件中涉及办公桌的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不存在品牌倾向性及不符合常理的情况,并未造成不公平竞争。据此,采购代理机构答复A供应商质疑不成立,同时建议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再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最终,财政部门裁定A供应商两次投诉均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项目被投诉,采购活动必须暂停吗?
专家点评
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决定了政府采购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程序性和不可逆性。采购程序一旦启动,除法定情形外,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暂停、中止和终止。那么,政府采购活动可以暂停或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和94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这是因为投诉处理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这段时间如果政府采购活动仍然继续进行,一些需要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极有可能因此变成“既定事实”而难以纠正,甚至无法纠正。从这个角度来看,暂停采购活动是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保障供应商救济权利、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纠错成本的有效途径。但是,暂停采购活动也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对采购活动无异议的供应商(包括潜在供应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会影响采购效率。因此,采购活动一旦启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不得随意暂停。对于采购人而言,只有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是可以且应当“暂停”采购活动的:一是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二是因投诉被财政部门“叫停”。采购项目出现投诉,并不必然触发暂停采购活动,只有当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作出暂停采购活动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采购人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本案中,虽然A供应商已经就招标文件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财政部门并未作出暂停采购活动的书面通知。此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评估投诉事项对采购结果会不会造成影响,决定是否继续组织开标、评标等后续活动。否则,会给有关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开标延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潜在投标人的准备工作都会受到影响,例如,预订的开标场地得退订,购买了机票的外地投标人得退票等。综上所述,采购项目遇到投诉时,并不必然导致采购活动暂停,要不要暂停,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依法作出质疑答复后,未收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采购活动的书面通知时,如果认为采购活动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正常组织采购活动。到了签订合同阶段,如果遇到质疑、投诉,采购人可以结合需求调研情况判断采购需求是否科学合理,对照法律法规判断采购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结合事实判断质疑投诉事项是否属实、是否会影响采购结果,围绕采购项目特点判断采购项目的时限要求。具体到本案中,A供应商再次提起的投诉事项,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先进行自我判断,同时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将前期需求调研情况及项目评审记录等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反馈,进一步确定投诉是否有可能成立或影响采购结果后,再决定暂停或正常签订合同事宜。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作者:王永锋)